申请执行人冯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西安市阎良区X街道办事处清河村X村民,现住(略)。
被执行人樊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西安市阎良区X街道办事处清河村X村民,现住(略)。
本院受理的冯某某申请执行樊某某其他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樊某某应赔偿申请执行人冯某某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合计799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00元,执行费50元,合计824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樊某某患有腔隙性脑梗塞、原发性高血压病、颈椎病、高血脂病,无劳动能力,无经济收入,并经申请执行人确认。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院(2010)阎法执字第X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二、待发现被执行人樊某某或其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立案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丁振虎
执行员白凌河
执行员张艳
二0一0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秦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