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登封市惠庄煤矿有限公司,住所地登封市X乡X村。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该矿矿长。
委托代理人景建和,河南景国计(略)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某,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牛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赵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住(略)。
上诉人登封市惠庄煤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庄煤矿)因与被上诉人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2008)登民再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惠庄煤矿的委托代理人景建和,被上诉人李某某的委托代理人牛某某、赵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2008)登民再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王学正
审判员申付来
审判员董小斐
二O一O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王鸽(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