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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封市惠庄煤矿有限公司与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登封市惠庄煤矿有限公司,住所地登封市X乡X村。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该矿矿长。

委托代理人景建和,河南景国计(略)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某,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牛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赵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住(略)。

上诉人登封市惠庄煤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庄煤矿)因与被上诉人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2008)登民再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惠庄煤矿的委托代理人景建和,被上诉人李某某的委托代理人牛某某、赵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2008)登民再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王学正

审判员申付来

审判员董小斐

二O一O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王鸽(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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