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刘某甲,女,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略)。
被执行人西安市阎良区X街道办事处靳家村X组。
负责人刘某乙,系该组组长。
刘某甲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阎民二初字第X号、(2009)西民二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西安市阎良区X街道办事处靳家村X村收益分配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10年1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即日内向申请人支付案款3000元,承担案件诉讼费50元、执行费50元,共计3100元,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及实际支出费用。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西安市阎良区X街道办事处靳家村X组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无法提供其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院(2009)阎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二、待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可持本裁定立案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丁振虎
执行员张艳
执行员杨博
二0一0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秦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