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耿某
原告耿某
被告徐某
被告徐某
案由法定继承纠纷
被继承人徐某(2009年月26日去世)与徐某(2004年9月17日去世)系再婚夫妻,婚后未生育,两原告是徐某的女儿,两被告是父女关系是被继承人徐某的儿子、孙女。上海市普陀区X村X号X室房屋产权登记在被继承人徐某名下。现要求依法继承。
本案经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诉调对接中心人民调解员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继承人徐某名下的上海市普陀区X村X号X室房屋产权归被告徐某、徐某按份共有(其中徐某享有75%的产权份额,徐某享有25%的产权份额);
二、被告徐某于2010年11月20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耿某、耿某房屋折价款各人民币x元;
三、原告耿某、耿某放弃上述房屋产权。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4250元,由原告承担人民币1417元,被告承担人民币2833元。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友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