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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0年12月27日被洛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1年1月6日被依法逮捕。现押洛阳市看守所。

辩护人底某某,河南达兴(略)事务所(略)。

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洛开检刑诉字(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1年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3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田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及辩护人底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12月3日11时20分,被告人王某某驾驶豫C-x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沿洛龙路东侧辅助车道由南向北行驶至大杨树路口处向东右转弯时,遇被害人杨XX驾驶豫C-x号两轮摩托车沿洛龙路东侧辅助车道由南向北在货车右侧行驶,由于被告人王某某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车辆且转弯时未让直行车辆先行,致使货车右前角与两轮摩托车左侧后部接触,两轮摩托车倒地后,货车右后轮碾压被害人杨XX肢体,造成被害人杨XX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经洛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六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王某某负该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杨XX不负该起交通事故责任。被告人王某某给付被害人亲属3万元。

关于本案民事赔偿部分,被害人亲属要求另案另诉,本院不再审理。

被告人王某某辩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被告人王某某的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①被告人王某某系主动报案,积极抢救被害人,投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悔罪表现深刻;②被告人王某某有自首情节,应当予以减轻或免除处罚;③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王某某给予被害人亲属一定的补偿,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④被告人王某某案发前在社会上没有不良表现,没有犯罪前科,系偶犯、过失犯罪,其主观恶性较小。综上,请求法庭对被告人王某某依法从轻或判处缓刑。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现场照片、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洛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六大队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河南金剑司法鉴定中心杨XX死亡原因及死亡方式鉴定书及照片、洛阳殡仪馆遗体火化证明书、河南金剑司法司法鉴定中心杨XX血液酒精含量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河南金剑司法司法鉴定中心王某某血液酒精含量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及三轮机动车安全检验报告单、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及机动车安全检验报告单、河南金剑司法鉴定中心车辆痕迹司法鉴定意见书及照片、投案经过、证人证言、机动车行车证、被告人王某某驾驶证、收条、谅解书、被告人王某某的户籍及现实表现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上述证据均经当庭质证,取得程序合法,内容真实,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证明相关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车辆且转弯时未让直行车辆先行,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对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被告人王某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王某某有投案自首情节,经查,本案交通事故发生时,附近执勤民警赶到现场,将被告人王某某带上警车。被告人王某某并非投案自首,对此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对于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并且支付被害人亲属补偿款,得到被害人亲属的谅解,请求法庭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我国刑法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被告人王某某驾驶机动车发生致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依法应在上述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在量刑时,本院同时又考虑以下酌定的量刑情节:被告人王某某给付被害人的亲属3万元,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对其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认罪态度较好,可对其酌定从轻处罚。根据本案事实、性质、情节,依法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宣告缓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一个月,缓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苏兰玲

人民陪审员刘玲玲

人民陪审员吴颖

二0一一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徐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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