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董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检察院以洛西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董某某犯抢劫罪,于2011年1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董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11月11日8时许,被告人董某某窜至洛阳市西工区一品翰景X楼X房间门口,头戴长筒袜持刀对欲开门回家的被害人李××实施威胁后,抢走红色女士挎包一个,包内有人民币300元、银行卡、身份证等物。案发后赃物已追退。
上述事实,被告人董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李××陈述及报案材料、证人杜××、李一×证言、作案工具照片、被告人户籍表现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为被告人犯抢劫罪,应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以暴力方法当场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董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一次性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李洛伟
审判员:黄某
审判员:殷春昱
二0一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张秋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