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董某某抢劫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董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检察院以洛西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董某某犯抢劫罪,于2011年1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董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11月11日8时许,被告人董某某窜至洛阳市西工区一品翰景X楼X房间门口,头戴长筒袜持刀对欲开门回家的被害人李××实施威胁后,抢走红色女士挎包一个,包内有人民币300元、银行卡、身份证等物。案发后赃物已追退。

上述事实,被告人董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李××陈述及报案材料、证人杜××、李一×证言、作案工具照片、被告人户籍表现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为被告人犯抢劫罪,应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以暴力方法当场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董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一次性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李洛伟

审判员:黄某

审判员:殷春昱

二0一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张秋花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