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诉机关辽宁省建昌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贾x,男,辽宁省建昌县人,汉族,高中文化,住建昌县。因本案于2010年6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8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葫芦岛市看守所。
辽宁省建昌县人民法院审理辽宁省建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贾x盗窃一案,于2010年10月26日作出(2010)建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贾x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讯(询)问当事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09年7月30日,被告人贾x进入建昌县某小区王某家,将一个白色手镯、两条软中华烟、三部手机、一台索尼数码相机、800元现金、一个黄某手提包盗走。大约20多天后,被告人贾x再次进入王某家,将一条软中华烟、一台联想电脑主机、一部三星手机、一个棕色带拉杆的旅行箱、现金1000余元盗走。
2009年8月17日,被告人贾x进入建昌县某小区邱某家,将一个佳能数码相机、两个转运珠、三条项链、三条硬中华、三条玉溪烟、两条人民大会堂、一条红河烟、三块手表、一盒浴盐、三个女士挎包、一个旅行箱盗走。大约一个月后,被告人贾x再次进入邱某家,将玉溪烟和人民大会堂烟、一台惠普牌笔记本电脑、一件衬衫、一件外套、一双黑色皮鞋盗走。
2009年8月28日,被告人贾x进入建昌县某小区王某家将一块手表、一台松下数码相机盗走。
2009年9月30日,被告人贾x进入建昌县某花园小区潘某家,将25元现金、一瓶铁刹山酒、一个花瓶盗走。
2009年11月17日左右,被告人贾x进入建昌县X路杨某家,将两把钥匙盗走。十来天后,被告人贾x利用偷得的两把钥匙,再次进入杨某家,将茅台酒、果酒、一件波司登羽绒服、一个U盘、一件女士风衣盗走。
2009年12月26日,被告人贾x进入王某招待所,盗走一个皮夹子、粮票、一枚亚运会纪念章。
2010年5月5日,被告人贾x进入建昌县某小区张某家,将一台富士数码相机、一台索尼相机、两枚戒指、两条项链、两瓶茅台酒、两瓶五粮液、一部三星手机、一枚银色元宝、一个铜葫芦、一个古代油灯盗走。5月31日,被告人贾x再次进入张某家,将一台联想电脑和一部港利通K699手机盗走。
综上,被告人贾x共入室盗窃11次,所盗物品总价为x元。
原判认为,被告人贾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受刑罚处罚。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建议合理,予以支持。被告人贾x能够当庭认罪,其辩护人提出对被告人贾利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应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酌情予以采纳。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贾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零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宣判后,上诉人贾x以原判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
经审理查明,二审认定的事实与一审无异。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贾x的供述,证实2009年至案发期间,其多次入户盗窃的事实。
2、被害人张某、马某、邱某、杨某、王某等证实,被害人丢失物品情况等。
3、建昌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返还物品清单,证实被盗物品的情况和返还情况。
4、建昌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书,证实被盗物品价值总计x元。
上述证据均经原庭审举证、质证及本院审查,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贾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室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巨大,依法构成盗窃罪。关于上诉人贾利提出原判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经查,上诉人贾利盗窃数额巨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应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间量刑,故原审法院对其在法定刑幅度内量刑,并无不当,对其上诉理由不予支持。综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量刑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刘翠华
审判员王某国
代理审判员王某
二0一一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戴玉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