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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犯盗掘古墓葬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正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某,又名刘某民,男,X年X月X日出生。

正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正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盗掘古墓葬罪,于2009年1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人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6年2月26日夜晚,被告人刘某某伙同张××、小×(二人身份、住址不详)等人,到正阳县X乡X村闰楼北一公里处的古代墓葬地盗墓,刘某某在墓地附近当晚被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彭×、雷××的证言、户籍证明信、前科证明、现场勘查笔录、现场方位图、现场照片、正阳县文化局、文物管理所对付寨乡闰楼古墓群被盗情况的认定、豫文物鉴(2007)X号文物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伙同他人盗掘具有历史价值的古墓葬,其行为已构成盗掘古墓葬罪,正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某犯盗掘古墓葬罪,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赵熠

二○○九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杨宏伟(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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