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确山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胡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10月18日被确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确山县人民检察院批准,2010年11月1日被确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确山县看守所。
辩护人彭某某,河南精锐(略)事务所(略)。
确山县人民检察院以确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1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因属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本院延长审限一个月)。确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申宏志、池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某某及其辩护人彭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确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10月17日22时许,被告人胡某某因本组村民黄××酒后到其家闹事,并殴打其妻邵××,随即用板凳将黄××头部夯伤。经法医鉴定,黄××的头部损伤为轻伤。就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提交了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被害人黄××的陈述,证人邵××、黄××、范××、黄××、胡××等人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和照片,住院病历,扣押物品清单,鉴定意见,投案证明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胡某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判处。
被告人胡某某辩称其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辩护人彭某某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胡某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其防卫行为没有超出必要的限度,不应负刑事责任,应宣告无罪。
经审理查明,2010年10月17日22时许,黄××酒后到同组村民其妻姐邵××家,与邵××发生争执,邵××之夫被告人胡某某用板凳将黄××头部砸伤,被告人胡某某于当日晚到确山县公安局石滚河派出所投案。经诊断,黄××的头部损伤致右侧颞枕部硬膜下小血肿并蛛网膜下腔出血、左枕顶骨骨折并颅内积气。2010年10月18日,黄××的损伤被评定为轻伤。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胡某某之妻邵××与被害人黄××就赔偿问题达成和解协议,邵××代胡某某赔偿黄××经济损失x元并已支付。黄××对胡××表示谅解,并撤回附带民事起诉,本院另行制作附带民事裁定书予以准许。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质证、认证的证据证实:
1、被害人黄××陈述:我妻子邵××和胡某某的妻子邵××是姐妹俩。2010年10月17日中午吃过饭后,我到邵××家摔她的手机了,因为我打她的电话打不通。后来的事我想不起来了。当天中午我去邵××家前喝有四两酒,平时喝四五两酒就醉了。在这之前两个多月左右,我喝过酒后去胡某某家,我们打架了,胡某某报警了,派出所的民警来了以后,让我回家了。我对轻伤鉴定结果没有异议,不再要求重新鉴定,也不做伤残评定了。
2、证人邵××证实:黄××是我妹夫,他一醉酒就到我家闹事,闹过好几次了。2010年10月17日中午一两点时,黄××喝完酒到我家去,骂我丈夫胡某某,胡某某下地干活了。然后黄××说我的手机不开机,把我的手机摔了,我对黄××的叔黄××说了。晚上十点钟左右,黄某卫又到我家,一直骂我,我回骂了一句,他把我推倒在北间卧室床上打我,打着我的手背了,胡某某一直在拉,黄××又骂了胡某某,胡某某顺手拿个小板凳朝黄××头上夯一下,当时黄××的头就流血了,人倒在地上没有反应了。我让胡某某到派出所去投案。
3、证人黄某×证实:2010年10月17日晚上八点左右,邵××找我说我侄子黄××把她的手机摔坏了,并让我看手机。夜里十一点左右,邵××又到我家,说胡某某把黄××的头夯烂了。第二天上午,我在确山县人民医院见黄××嘴里、鼻子里都是血,头被纱布包着。
4、证人范××证实:2010年10月17日夜里十一点左右,邻居邵××到我家喊我,说胡某某把黄××夯挺地上了,让我去看看。我到现场看到黄××在邵××家北侧卧室地上侧身躺着,头上留着血,地上流了一片,黄××身上有酒味。胡××看黄××伤的严重赶紧打了120。后来我和黄某×一起将黄××送医院了。
5、证人黄某×证实黄××在胡某某家受伤,其与范××送黄××去医院治疗的情况,与证人范××证实内容一致。
6、证人孙××证实:2010年10月17日下午,黄××喝了酒以后去邵××家了,他把邵××的手机摔坏了。晚上十一点左右时,邵××喊我,说黄××和胡某某在她家打架,她说还是因为下午手机的事,晚上黄××又去她家闹事了。邵××说黄××头上的伤是胡某某夯伤的。其余证实内容与证人范××、黄某×证实内容一致。
7、证人胡××证实:2010年10月17日晚上十点半左右,我大哥胡某某、嫂子邵××去我家找我,胡某某说他跟黄××在他家里打架了,并说去派出所自首。我打110报警,我和范××、邵××到我哥家,黄××头上有血,我连忙打120电话。后来黄某×、范××送黄××去医院了。之前黄××找我说,他曾经跟胡某某闹矛盾后,胡某某打电话报警举报他了。
8、证人邵××、赵××、胡××均证实:案发当天黄××喝酒了,黄××把邵××的手机摔坏了,二人发生争吵,当天夜里黄××被胡某某打伤了。
9、被告人胡某某供述:2010年10月17日下午两点多钟,我正准备下地干活,黄××喝醉了到我家,对我说:你先下地去吧,我要和你老婆说会话。我就下地干活去了。等到天黑我到家后,我老婆邵××对我说:黄××把她的手机给摔坏了,因为手机好关机。我听说后就说:一会咱们去找黄××的叔黄某×说说。大约七八点时,我和邵××就去村治安主任黄某×家,让黄某×给黄××说一下,让他赔个手机。黄某×说他只能给黄××说说,随后我和邵××回家了。等到十点左右时,黄××又跑到我家里,跺我家大门,邵××把大门开开后,黄××边进我家里间边骂,骂了一会儿后,邵××听不下去了,就回了几句,黄××把我老婆摁到床上就打了起来,我一看赶紧上去拉并说你还有完没完啊,够意思了呗。黄××就骂我:再说连你一起打死。我一看黄××还不停手,就顺手在屋里拿个凳子照黄××头上夯了不是一下就是两下,把黄××夯倒了,我看到黄××倒了,以为夯死了,就赶紧到派出所投案来了。黄××是我老婆的妹夫,平常也没啥矛盾,黄××一喝醉酒就没事找事,经常到我家里闹事。以前他到我家闹,我报过警,派出所的来找过他。
10、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和照片证实了本案案发现场情况。
11、住院病历证实了被害人黄××受伤后住院治疗情况。
12、扣押物品清单证实作案工具板凳一个已被公安机关扣押。
13、确山县公安局(确)公(伤)鉴(法)字[2010]X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鉴定意见为,被害人黄××的损伤评定为轻伤。
14、确山县公安局石滚河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2010年9月28日晚,胡某某曾报案称黄××酒后去其家闹事不走,公安机关处警人员对黄××进行劝说并将其送回家中。
15、户籍证明证实了被告人胡某某的身份。
16、确山县公安局石滚河派出所出具的投案证明证实,2010年10月17日22时30分,被告人胡某某向公安机关投案。
17、和解协议、收据证实双方就赔偿问题达成协议及支付赔偿款情况。
上述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确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胡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本案系因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引发,被害人对矛盾激化引发犯罪负有一定责任,且双方已就赔偿问题达成和解协议,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已得到赔偿,被告人胡某某已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对被告人胡某某酌情从轻处罚。关于被告人胡某某及其辩护人彭某某辩称被告人胡某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构成犯罪的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胡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0月18日起至2011年4月1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路盛平
审判员王守军
审判员闵望安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张桂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