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虞XX诉上海XX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原告虞X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安徽省XX。

被告上海XX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XX号。

法定代表人陆X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X,男,上海XX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工作。

案由:劳动合同纠纷。

原告虞XX诉被告上海XX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判令被告:1、支付2008年1月至2010年5月延时加班工资人民币1809元、休息日加班工资x元;2、补缴2003年2月至2010年6月的综合保险;3、支付2003年2月至2010年6月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x元;4、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x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上海XX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于2010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支付原告虞x元;

二、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计5元,免予收取。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已于2010年10月20日经各方当事人签字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薛瑾

书记员刘佳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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