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虞X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安徽省XX。
被告上海XX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XX号。
法定代表人陆X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X,男,上海XX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工作。
案由:劳动合同纠纷。
原告虞XX诉被告上海XX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判令被告:1、支付2008年1月至2010年5月延时加班工资人民币1809元、休息日加班工资x元;2、补缴2003年2月至2010年6月的综合保险;3、支付2003年2月至2010年6月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x元;4、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x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上海XX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于2010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支付原告虞x元;
二、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计5元,免予收取。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已于2010年10月20日经各方当事人签字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薛瑾
书记员刘佳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