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潘某,男,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栾川县万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栾川县X路伊源大厦X楼。
法定代表人吕某,董事长。
上诉人潘某因与被上诉人栾川县万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栾川县人民法院(2011)栾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潘某于2011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潘某撤回上诉,双方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诉讼费2390元,减半收取,由上诉人潘某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曹园
审判员胡豫勇
审判员杨洪
二0一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索青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