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胡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嘉禾县人,住嘉禾县X镇汽车修配厂宿舍。
被告嘉禾县XX配件厂.
负责人:肖XX.
原告胡XX与被告嘉禾县XX厂纠纷一案,原告于2011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嘉禾县胡XX自行撤回起诉,是行使其合法权益,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XX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胡XX负担。
审判员李孔辉
二0一一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王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