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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胡XX与被告嘉禾县XX厂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

原告胡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嘉禾县人,住嘉禾县X镇汽车修配厂宿舍。

被告嘉禾县XX配件厂.

负责人:肖XX.

原告胡XX与被告嘉禾县XX厂纠纷一案,原告于2011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嘉禾县胡XX自行撤回起诉,是行使其合法权益,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XX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胡XX负担。

审判员李孔辉

二0一一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王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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