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商丘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申某,别名申X,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盗窃,于2011年7月22日被商丘市公安局梁园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1年8月1日被商丘市X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8月1日由商丘市公安局梁园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商丘市看守所。
商丘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商梁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申某犯盗窃罪,于2011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适用独任审判,于2011年10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申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商丘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7月18日凌晨,被告人申某以在商丘没地方住为由到网友张某×在商丘市X区委前进分校家属院家中借住,7月18日12时许,申某趁张某×不在之机,偷走抽屉内黄金项链一条,销赃得款人民币2985元。案发后,赃物追回,退还被害人。经鉴定赃物价值人民币4029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申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申某供述,被害人张某×陈述,证人张某×、翁某证言,鉴定结论,有关书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申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案发后,赃物被追回退还被害人,且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系初犯,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申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审判员李冰
二0一一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郭晓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