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某,男,汉族,农民。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甲,男,汉族,农民。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乙,男,汉族。
上诉人刘某某与因被上诉人王某甲、王某乙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2010)荥交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2010)荥交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刘某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4元,全额予以退回。
审判长闫明
审判员李南
代理审判员袁斌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刘某玉(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