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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王某甲、王某乙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某,男,汉族,农民。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甲,男,汉族,农民。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乙,男,汉族。

上诉人刘某某与因被上诉人王某甲、王某乙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2010)荥交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2010)荥交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刘某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4元,全额予以退回。

审判长闫明

审判员李南

代理审判员袁斌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刘某玉(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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