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苗族,居民,住(略)。
被告刘某,男,1970年出生,汉族,居民,住(略)。
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刘某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2月28日以被告付清全部款项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
(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陈俊平
二○一一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李依璐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一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第一百四十条裁定适用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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