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衡东县某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肖某乙,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何某某,湖南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工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邓某某,衡东县某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阳某某,衡东县某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衡东县某某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某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于2009年12月2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向坤奇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0年1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衡东县某某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何某某、被告王某某委托代理人邓某某、阳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衡东县某某有限公司诉称,2009年7月,被告王某某以与原告之某形成劳动关系为由向衡东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确认劳动关系,仲裁确认被告王某某与原告形成了劳动关系。原告认为,原、被告之某未形成劳动关系,被告与原告并未签订劳动合同,王某某从未在原告单位领取过工资,王某某本人也认可他是由王某雇请的,由王某发放报酬,而王某不是原告单位的职工,仲裁时的证人之某证言是相互矛盾的,不能证实原告与被告形成了劳动关系,请求确认原、被告之某劳动关系不成立。
被告王某某辩称,被告于2009年1月3日在原告工地架设电线,施工中受伤,现已构成六级伤残。被告是从事有报酬的劳动,在工作中是服从原告的指挥,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持仲裁裁决确认原、被告劳动关系成立。
经审理查明,原告衡东县某某有限公司(私营)于2008年11月7日注册登记,享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湖南衡东电力有限责任公司明确我县X村电网改造工程由该公司施工和管理,并与之某订施工承包协议书。衡东县某某有限公司委托王某某负责草市、南湾片农村电网改造工程负责人。被告王某某被请来做架线工作,接受其领导和管理,原告是王某某的用人单位,王某某每月报酬1500-1800元不等。2009年1月3日被告王某某在南湾乡X村电杆上架线时,被一过路车辆撞线,导致电杆倒下,王某某被压伤致残。被告王某某申请仲裁,衡东县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决被告王某某与原告衡东县某某有限公司劳动关系成立。上述事实,有湖南衡东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明确农村电网改造工程施工责任主体的函”证实衡东县某某有限公司是农村电网改造工程责任主体的情况;有衡东县某某有限公司证明证实王某某是由该公司委托负责草市、南湾片农村电网改造工程负责人及王某某是王某明请的零工的情况;有衡东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农村电网改造施工承包协议书证实衡东县某某有限公司与湖南衡东电力有限责任公司的电网施工承包关系及衡东县某某有限公司工作职责“不准层层转包,必须由施工队长亲自抓施工、抓管理”的情况;有衡东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股“关于合江农改施工队员王某某同志因车祸受伤证明一事”证实王某某受伤经过的情况;有衡东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东劳仲案字(2009)第X号仲裁裁决证实已仲裁的情况,有王某明调查笔录证实王某明没有独立的法人资质及所有劳务人员的工资只是结算了一部份的情况;有单柏康等调查笔录,证实施工人员每月工资1500、1800元不等的情况。经开庭审理,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告衡东县某某有限公司是衡东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农网改造施工的承包者,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王某明是该公司委托的草市、南湾片农村电网改造工程负责人,被告王某某是王某明请的劳动者。衡东县某某有限公司是用工主体,王某明是原告委托的负责人,不符合用工主体资格。王某某从事的架线工作是衡东县某某有限公司承包的农村电网改造工程任务的组成部份,指挥、工作安排和管理者是原告委托的负责人王某明,王某某是从事有报酬的劳动,其报酬是衡东县某某有限公司农村电网改造工程承包款内而来。原告陈述王某明与原告是承包关系,无任何证据证实,同时原告自己出示的证明也证实王某明是由原告委托的负责人,故此陈述不予采信。原告诉请确认原、被告之某劳动关系不成立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并参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社部发)[2005]X号关于确定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之某定,判决如下:
被告王某某与原告衡东县某某有限公司劳动关系成立。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某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向坤奇
二0一0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贺子钊
撰稿:向坤奇;校对:贺子钊;印10份;2010年1月14日印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某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社部发)[2005]X号关于确定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