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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某某与被告罗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原告王某某,男,1964年10月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被告罗某,女,1972年2月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罗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安可鑫诉称,我和被告于2007年2月9日由父母包办登记结婚,因婚前互不了解,婚后二人性格不和,结婚没几天就生气打架,我们根本就没有共同语言,结婚没几个月被告与我生气后就独自外出打工,至今没再回过我家,我们的夫妻关系名存实亡,为此请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胡玉翠收到原告的起诉状副本后,期满未提出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安可鑫和被告胡玉翠于2007年2月9日登记结婚;原、被告均没有婚前个人财产;婚后无夫妻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债务。原、被告婚后未生育子女。

原、被告婚后不久就经常为家务琐事生气打架,造成夫妻感情不和,为此,被告独自外出打工,一直不与原告联系,致使夫妻感情进一步恶化。为此,原告提出了离婚诉讼。

本院认为,夫妻双方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共同维护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原告安可鑫和被告胡玉翠婚后不注意感情的培养,结婚不久就为家务琐事生气打架,造成夫妻感情不和,被告在结婚后不久就独自外出打工,外出后也不与原告联系,夫妻感情进一步淡化,从而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请求离婚的理由成立,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准予原告安可鑫与被告胡玉翠离婚。

诉讼费300元,原、被告各负担1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李全义

二OO九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罗某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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