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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XX等26位原告与嘉禾县XX煤矿等4位被告物权保护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

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嘉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王XX,男,(······个人信息省略)。

原告李XX,男,(······个人信息省略)。

原告李XX,男,(······个人信息省略)。

原告李XX,男,(······个人信息省略)。

原告王XX,男,(······个人信息省略)。

原告王XX,男,(······个人信息省略)。

原告王XX,男,(······个人信息省略)。

原告王XX,男,(······个人信息省略)。

原告王XX,男,(······个人信息省略)。

原告王XX,男,(······个人信息省略)。

原告王XX,男,(······个人信息省略)。

原告王XX,男,(······个人信息省略)。

原告王XX,男,(······个人信息省略)。

原告王XX,男,(······个人信息省略)。

原告王XX,男,(······个人信息省略)。

原告王XX,男,(······个人信息省略)。

原告雷XX,女,(······个人信息省略)

原告李XX,男,(······个人信息省略)。

原告李XX,男,(······个人信息省略)。

原告李XX,男,(······个人信息省略)。

原告王XX,男,(······个人信息省略)。

原告李XX,男,(······个人信息省略)。

原告李XX,男,(······个人信息省略)。

原告李XX,男,(······个人信息省略)。

原告李X,男,(······个人信息省略)。

原告王XX,男,(······个人信息省略)。

26位原告诉讼代表人李XX。

被告嘉禾县XX煤矿、

法定代表人:雷XX,该矿矿长

被告曾XX,男,(······个人信息省略)。

被告李XX,男,(······个人信息省略)。

被告曾XX,男,(······个人信息省略)。

本院在审理李XX等26位原告与嘉禾县XX煤矿等4位被告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方于2010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XX等26人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其权利的自由处分,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XX等26人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x元,减半收取x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李XX等26人负担。

审判长曾群山

审判员李文平

审判员欧华

二0一0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王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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