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济源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薛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济源市人民检察院以济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薛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1年3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薛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5月28日11时10分许,被告人薛某某驾驶“晋x/晋x挂”号牌重型半挂牵引车,沿312省道由东向西行至71KM+100M路段时,遇行人吉地衣虫由南向北横过公路时,未按规定避让,造成吉地衣虫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车辆损坏的重大交通事故。经事故处理部门认定,被告人薛某某应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肇事车辆的所有权人山西省运城市安邦汽车货运有限公司已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已履行完毕。
上述事实,被告人薛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李某某等人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尸检照片,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事故责任认定书,鉴定结论,赔偿协议,赔偿凭证,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已得到赔偿,且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薛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
审判员范红海
二0一一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琚磊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