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杨XX,男,X年X月X日出生。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以平新检刑诉[2008]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XX犯合同诈骗罪,于2008年3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08年10月9日作出(2008)新刑初字X号刑事判决书,以合同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杨XX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罚金x元。宣判后,被告人杨XX以程序违法,事实不清为由提起上诉。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9)平刑终字第X号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2008)新刑初字X号刑事判决书发回重审。在诉讼过程中,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以本案事实、证据有变化为由,于2011年1月31日作出平新检公撤诉(2011)X号撤回起诉决定书,请求对本案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杨XX合同诈骗一案,申请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张文革
审判员赵敏
助理审判员陈亚丽
二O一一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田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