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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物业维修基金管理中心诉洛阳市金福运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为物业维修基金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原告洛阳市物业维修基金管理中心,住所地:洛阳市X路房产交易中心X楼。

法定代表马永生,该中心主任。

委托代理人霍明礼,河南广文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李家栋,河南广文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洛阳市金福运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X路X号街坊高住楼。

法定代表人白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洛阳市物业维修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物业中心)诉被告洛阳市金福运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福运公司)为物业维修基金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物业中心的委托代理人霍明礼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金福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按其缺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物业中心诉称:为了保障住宅用房使用过程中的维修管理,确保业主权益,我市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制订了《洛阳市物业管理办法》,设立了住宅共用部分、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确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是维修基金的缴纳义务主体,并成立了物业中心负责维修基金的缴纳、监督和管理。金福运公司从2005年6月拖欠维修基金x元,向原告出具欠条,后经多次催讨拒不缴纳。故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被告金福运公司立即清偿所欠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x元,并支付利息x元(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自2005年6月27日暂计至2009年6月27日);2、判令被告共同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金福运公司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洛阳市商品房维修基金原由洛阳市房管局下属的物业办公室负责征缴。2004年11月3日,洛阳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下发洛市编办(2004)X号文件,撤销洛阳市房地产仲裁处,成立物业中心。物业中心主要职责为:负责城市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的收缴、存储及保值增值;完成市房产管理局交办的相关工作。2005年7月5日,物业中心正式成立,全市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由物业中心承继。

2005年6月20日,金福运公司给洛阳市房地产管理局递交关于缓交维修基金的申请一份,申请缓缴x元维修基金1年。2005年6月27日,金福运公司给洛阳市房地产管理局出具欠条一张,欠条主要内容:维修基金费共计x元,金福运公司已交x.6元,余x元缴款计划分为两期:2006年7月第一期缴x元,2006年12月第二期缴x元。此后,原告物业中心多次向被告金福运公司催要无果并引起本案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物业中心经依法承继取得对被告金福运公司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x元的债权,被告金福运公司欠缴x元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基金,应依法予以补缴,故原告物业中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洛阳市金福运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洛阳市物业维修基金管理中心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x元。逾期支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原告洛阳市物业维修基金管理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诉讼费5978元,由被告洛阳市金福运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张广南

人民陪审员樊均纪

人民陪审员党洪峰

二0一0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李冰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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