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济源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济源市人民检察院以济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1年3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5月份,济源市公安局在侦破丁延峰等人系列盗窃机动车案件中,查明李铁卫(已判刑)于2008年下半年收购一辆牌照为豫x的黑色普桑轿车,后李铁卫将该车以x元的价格销售给被告人王某某。经鉴定,该车价值x元。另查明,涉案车辆已追退。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李XX的证言,济源市公安局发还物品、文件清单,情况说明,前科证明,刑事判决书,鉴定结论书,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仍予以收购,价值x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某虽经上网追逃,但随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的认罪态度较好,且赃物已追退,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x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
审判员李艳
二0一一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陈娟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