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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某、张某与李某保管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汝城县人民法院

原告罗某,女。

原告张某某,男。

法定代理人罗某,系张某某之母亲。

俩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朱兰滨,湖南某正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女。

原告罗某、张某某与被告李某保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月10日立案受理后,由审判员郭垂峰独任审判,于2012年2月20日及2012年3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朱兰滨及被告李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5年9月22日原告罗某与张某某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下儿子张某某。2006年当原告张某某还在腹中时,张某某在工作中因工死亡,用人单位为此赔偿各项损失共计217000元,在支付各项开支后尚余180000元,其中150000交由被告李某保管,并约定在张某某上幼儿园及小学阶段支付50000元给两原告,在张某某初中阶段、高中阶段分别再支付50000元给两原告。但在张某某上幼儿园期间,原告罗某多次要求被告按照约定支付第一个50000元时,被告均拒绝。为此,原告向本院起诉,要求解除与被告的财产保管合同,并将原告交由被告保管的100000返还给原告。

被告李某辩称,亡者张某某的父母一直都有负担孩子的教育费和生活费,老人为了孙子的健康成长,将儿子死亡时的赔偿金绝大部分都留给了自己的孙子。被告同意按照学年给付张某某生活费和教育费,但希望原告罗某可以经常带张某某回来看看自己的爷爷奶奶。

审理查明,原告罗某与张某某于2005年9月22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下儿子张某某。2006年当张某某还在腹中时,张某某因工死亡,用人单位为此赔偿各项损失总计217000元,在支付各项开之后,其中150000元经罗某、张某某双方的亲属协商后,交由被告李某保管,并约定在张某某上幼儿园及小学阶段支付50000元给两原告,在张某某初中阶段、高中阶段分别再支付50000元给两原告。但在张某某上幼儿园期间,原告罗某并没有得到按照约定支付的第一个50000元。为此双方发生纠纷,原告向本院起诉,要求解除与被告的财产保管合同,并将原告交由被告保管的100000返还给原告。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李某同意将所保管的张某生死亡赔偿金100000元给罗某、张某某,分两次付清,在2012年4月30日前支付50000元,在2017年9月1日前支付50000元;

二、原告罗某、张某某认可的被告李某保管的其余款项计50000元归张某某的父母做生活费使用(已支付清);

三、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原告罗某、张某某负担1150元,被告李某负担1150元;

四、其它无异议;

五、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双方当事人已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本调解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郭垂峰

二O一二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邓启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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