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衍令:
你因故意伤害一案,不服本院二00九年九月十日作出的(2009)信中法行中字第X号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申诉,要求再审此案。你申诉称,原裁定认定的案发时间错误,证据不足;刘曼荣的耳膜穿孔系自己所为,不是申诉人打得。
经复查,你与刘曼荣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并进而撕打的事实你并不否认,只是你的陈述避重就轻,但伤情鉴定证明了刘曼荣耳膜穿孔系轻伤。你申诉称,刘曼荣耳膜穿孔系其自己所为没有证据证明。你对案发时间的疑问,经审查认为,由于公安机关提供的案发时间存在矛盾,法院认定时根据证据采用了检察机关起诉时认定的案发时间并未采信公安机关提供的案发时间。法院和检察机关认定的案发时间,你在检察机关陈述明白即发生在9月5日,因此,原审对该事实认定正确。综上,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你的申诉理由不成立,原裁定应予维持。
特此通知。
二0一一年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