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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某与被告株洲利航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李某乙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原告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x,湖南省株洲市人,系株洲利航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员工,住(略)。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苏昌盛,湖南天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龙建良,湖南天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株洲利航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X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甲,董事长。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胡家云,湖南湘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李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x,湖南省株洲市人,系株洲利航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住(略)。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钟健,湖南湘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株洲利航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李某乙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原告刘某于2011年7月5日要求撤回对被告株洲利航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李某乙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撤回对被告株洲利航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李某乙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刘某承担。

审判员黄新颖

二0一一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刘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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