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田某某,男,43岁。
委托代理人周某某,男,X年X月X日生,回族,住(略)。
被告王某某,男,41岁。
被告河南天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经理。
二被告委托代理人李建东,河南博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田某某与被告王某某、河南天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被告王某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借据纠纷案件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王某某长期多年在漯河市郾城区居住,被告河南天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为郑州市金水区未来大道X号,两被告住所地均没有在漯河市源汇区,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应将本案移送至申请人所在地的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或被告河南天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所在地的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管辖。请将该案移送至郾城区人民法院或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王某某自2008年在漯河市郾城区X路北段居住至今,其经常居住地在漯河市郾城区;被告河南天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住所在郑州市未来大道X号,属郑州市金水区。被告王某某的经常居住地、被告河南天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均不在漯河市源汇区,故被告王某某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为便于人民群众诉讼,便于人民法院办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王某某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曹玉娥
二O一一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颜利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