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某。
委托代理人李祥快,河南天新(略)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某某。
上诉人张某某与被上诉人马某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马某某于2010年9月21日向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9008.76元、护理费991.7元、交通费5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30元、营养费420元、误工费1427.58元,以上共计x.04元;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30日作出(2010)二七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张某某不服原判,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1年1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0)二七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赵军胜
审判员孙燕
代理审判员宋江涛
二○一一年三月三十日
代理书记员孙团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