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彭xx,女,41岁。
委托代理人张少如,孟津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吕xx,男,44岁。
原告彭xx诉被告吕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彭xx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少如、被告吕x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1990年9月举行了婚礼,但未办理登记。婚生两女,均已成年。我们常吵架,被告还打骂我,感情破裂,分居多年。现要求离婚,分割共同财产。
被告吕xx辩称,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0年举行婚礼,同居生活。X年X月X日生长女吕xx,X年X月X日生次女吕xx。双方共同生活期间经常发生矛盾,近几年原告离家外出打工,不愿与被告一起生活。双方现有共同财产孟津县城住房一套、丁庄村X组平方一间等。审理中,原告坚持感情确已破裂,但未提供有关证据,被告则坚决不同意离婚。
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二十余年并生育女儿,有一定的婚姻基础。婚后原被告虽然发生矛盾,原告外出打工不回,并不必然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原告无证据证明双方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其诉讼请求不能得到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彭xx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乔同五
审判员韩南方
代审判员王景武
二0一一年元月二十日
书记员韩晓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