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上诉人王某甲与被上诉人王某丙健康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甲,男,生于2005年。

法定监护人王某华,男,生于1975年。

法定监护人刘娟,女,生于1985年。

委托代理人王某乙,男,成人,汉族,农民,住(略),系王某甲祖父。

委托代理人贾中华,河南宇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丙,男,生于1965年。

委托代理人张有成,西峡县法律服务中心律师。

上诉人王某甲与被上诉人王某丙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西峡县人民法院(2008)西米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的法定监护人及其委托代理人、被上诉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西峡县人民法院(2008)西米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西峡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贺学海

审判员李晓梅

审判员王某建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李路明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