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甲,男,生于2005年。
法定监护人王某华,男,生于1975年。
法定监护人刘娟,女,生于1985年。
委托代理人王某乙,男,成人,汉族,农民,住(略),系王某甲祖父。
委托代理人贾中华,河南宇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丙,男,生于1965年。
委托代理人张有成,西峡县法律服务中心律师。
上诉人王某甲与被上诉人王某丙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西峡县人民法院(2008)西米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的法定监护人及其委托代理人、被上诉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西峡县人民法院(2008)西米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西峡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贺学海
审判员李晓梅
审判员王某建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李路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