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禹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尹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禹州市人民检察院以禹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尹某某犯受贿罪,于2010年11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禹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国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尹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禹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自2004年10月至2010年5月期间,被告人尹某某利用其担任禹州市财政局副局长的职务便利,先后多次收受于国瑞、黄某乙、冀某某、李某某、杨某某、安某丙、王某丁、安某戊、王某己、孙某等人请求其帮忙完成请托事项或感谢其平时工作上的照顾而送来的贿赂款共计现金53.6万元,并为上述人员或者其单位谋取利益。
针对上述指控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供有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尹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尹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提请依法惩处。
被告人尹某某辩称其有自首情节,且将赃款全部退缴,应对其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1、2004年10月至2007年11月期间,被告人尹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先后四次非法收受禹州市文化局文化馆馆长于国瑞送来的贿赂款共计人民币x元,及时为其单位拨付了相关款项。
上述事实,被告人尹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于xx、王xx证言在卷证实,故该起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2、2005年9月至2007年3月期间,被告人尹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在处理禹州市钟鼓楼拍卖事项过程中,先后三次非法收受河南阳光国际拍卖有限公司业务经理黄某乙送来的贿赂款共计人民币9000元,为其办理了请托事项。
上述事实,被告人尹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黄xx证言在卷证实,故该起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3、2006年12月份,被告人尹某某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禹州市X乡财税所长冀某某现金5000元,为其单位在全市争先创优工作排名予以提前提供了帮助。
上述事实,被告人尹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冀xx证言、禹州市X乡财政所的招待费票据、记账凭证等证据在卷证实,故该起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4、2007年10月份,被告人尹某某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禹州市夏都办事处书记李某某现金x元,为减少其单位2008年的税收任务提供了帮助。
上述事实,被告人尹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李xx证言、夏都办财税所的记账凭证、支出报帐单、发票等证据在卷证实,故该起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5、2008年1月份,被告人尹某某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禹州市财政局农业股工作人员杨某某为职务调整而送来的贿赂款现金x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尹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杨xx证言在卷证实,故该起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6、2007年春节前,被告人尹某某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禹州市古城财税所所长安某丙为感谢尹某某在平时工作中的照顾而送来的贿赂款5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尹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安xx证言、古城财税所的记账凭证、支出报帐单、发票等证据在卷证实,故该起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7、2008年1月至2009年3月期间,被告人尹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先后二次非法收受禹州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书记王某丁为感谢尹某某对其单位拨付资金方面的照顾而送来的贿赂款共计人民币x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尹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王xx证言、国税局稽查局的记账凭证、支出报帐单、发票等证据在卷证实,故该起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8、2008年1月至2010年3月期间,被告人尹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先后三次非法收受河南大公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总经理安某戊为感谢尹某某对其在承揽农业项目预决算业务的照顾而委托禹州市财政局预算股副股长王某送来的贿赂款共计人民币x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尹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安xx、王xx证言在卷证实,故该起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9、2008年1月至2010年3月期间,被告人尹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先后三次非法收受禹州市林场副场长王某己为感谢尹某某对其单位拨付资金方面的照顾而送来的贿赂款共计人民币x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尹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王xx、连xx证言、禹州市林场的记账凭证、支出报帐单、发票等证据在卷证实,故该起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10、2008年春节前,被告人尹某某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禹州市水政监察大队队长孙某为感谢尹某某平时对其单位工作的支持而送来的贿赂款现金3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尹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孙xx证言、禹州市水政监查大队的记账凭证、支出报帐单、发票等证据在卷证实,故该起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11、2008年1月至2010年3月期间,被告人尹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先后三次非法收受禹州市建委计划统计股股长杨某钦为其单位争取修缮款而送来的贿赂款共计人民币7000元,为其单位拨付修缮款提供了帮助。
上述事实,被告人尹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杨xx证言、禹州市城建局的记账凭证、支出报帐单、发票、禹州市水政监查大队的记账凭证、支出报帐单、发票、禹州市财政局拨付禹州市建设局修缮费的预算拨款凭证等证据在卷证实,故该起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12、2008年1月至2010年3月期间,被告人尹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先后三次非法收受禹州市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报账员崔文朝为感谢尹某某平时对其单位工作的支持而送来的贿赂款共计人民币6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尹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崔xx、宋xx证言、禹州市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的记账凭证、支出报帐单、发票等证据在卷证实,故该起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13、2008年1月至2010年3月期间,被告人尹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先后三次非法收受禹州市教师进修学校校长冀某涛为其单位争取修缮款而送来的贿赂款共计人民币5000元,为其单位拨付修缮款提供了帮助。
上述事实,被告人尹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冀xx证言、禹州市教师进修学校的记账凭证、支出报帐单、发票、禹州市财政局的记账凭证、收入汇总报账单、预算拨款凭证等证据在卷证实,故该起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14、2008年春节前,被告人尹某某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禹州市孔家钧窑经理连辉改为感谢尹某某平时对其公司生意的照顾而送来的贿赂款现金x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尹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连xx改证言在卷证实,故该起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15、2008年1月至2010年3月期间,被告人尹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先后三次非法收受禹州市科技局报账员赵晓丹为其单位争取修缮款而送来的贿赂款共计人民币6000元,为其单位拨付修缮款提供了帮助。
上述事实,被告人尹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赵xx证言、禹州市科技局的记账凭证、支出报帐单、发票、收款通知、禹州市财政局的记账凭证、收入汇总报账单、预算拨款凭证等证据在卷证实,故该起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16、2008年1月至2010年3月期间,被告人尹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先后三次非法收受禹州市气象局局长刘玉巧为请求其尽快拨付办公经费而送来的贿赂款共计人民币9000元,为其办理了请托事项。
上述事实,被告人尹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刘xx证言、禹州市气象局的记账凭证、支出报帐单、发票等证据在卷证实,故该起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17、2008年5月份,被告人尹某某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禹州市财政局工作人员张松涛为为职务调整而送来的贿赂款现金x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尹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张xx证言在卷证实,故该起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18、2008年7月至2010年春节前,被告人尹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先后二次非法收受禹州市张得财税所所长杨某利为感谢尹某某在平时工作中的照顾而送来的贿赂款共计人民币9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尹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杨xx证言、禹州市张得财税所的记账凭证、支出报帐单、发票等证据在卷证实,故该起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19、2008年9月份,被告人尹某某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禹州市农业局局长付俊培为其单位争取修缮费而送来的贿赂款现金5000元,为其单位拨付修缮款提供了帮助。
上述事实,被告人尹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付xx证言、禹州市农业局的记账凭证、支出报帐单、发票等证据在卷证实,故该起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20、2008年9月份,被告人尹某某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禹州市农业局纪委书记张伟红为其单位争取项目资金和项目办公经费而送来的贿赂款现金5000元,为其办理了请托事项。
上述事实,被告人尹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张xx证言、禹州市农业局的记账凭证、支出报帐单、发票等证据在卷证实,故该起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21、2008年8月至2009年春节前,被告人尹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先后二次非法收受禹州市公安某经侦大队大队长刘永旭为请求其尽快拨付办公经费而送来的贿赂款共计人民币x元,为其办理了请托事项。
上述事实,被告人尹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刘xx证言、禹州市会计委派管理中心的记账凭证、支出报帐单、发票等证据在卷证实,故该起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22、2008年6月份,被告人尹某某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禹州市文殊财税所所长田国民为请求其拨付资金而送来的贿赂款现金x元,为其办理了请托事项。
上述事实,被告人尹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田xx、董xx证言、禹州市文殊财税所的记账凭证、支出报帐单、发票等证据在卷证实,故该起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23、2008年11月份,被告人尹某某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禹州市颍川办党委副书记胡坤亮为请求将其辖区内一印刷厂的一笔土地契税划给颍川办事处而送来的贿赂款现金x元,为其办理了请托事项。
上述事实,被告人尹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胡xx、艾xx、陈xx证言、禹州市颖川财税所的记账凭证、支出报帐单、发票等证据在卷证实,故该起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24、2008年5月份,被告人尹某某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禹州市韩城办事处主任张东旭为其单位争取修缮款而送来的贿赂款现金5000元,为其办理了请托事项。
上述事实,被告人尹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张xx证言、禹州市韩城办的记账凭证、支出报帐单、发票等证据在卷证实,故该起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25、2008年10月份,被告人尹某某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禹州市冶金联合办公室财务科长段艳红为感谢尹某某平时对其单位拨付经费方面的照顾而送来的贿赂款现金5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尹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段xx、李xx证言、禹州市国土局的记账凭证、支出报帐单、发票等证据在卷证实,故该起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26、2008年10月份,被告人尹某某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禹州市企业局报账员万燕为其单位争取修缮款而送来的贿赂款现金5000元,为其办理了请托事项。
上述事实,被告人尹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万xx证言、禹州市企业局的记账凭证、预算拨款凭证、支出报帐单、发票等证据在卷证实,故该起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27、2008年11月份,被告人尹某某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禹州市邮政储蓄银行行长宋伟明为争取把禹州市财政局的部分资金存入其所在银行而送来的贿赂款现金x元,为其办理了请托事项。
上述事实,被告人尹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宋xx证言、禹州市财政局在禹州市邮政支行的开户证明等证据在卷证实,故该起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28、2008年春节至2010年1月期间,被告人尹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先后四次非法收受禹州市房产管理局财务股股长时永朝为感谢尹某某给其单位足额拨付协税经费而送来的贿赂款共计人民币x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尹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时xx、桑xx、马xx、王xx证言、禹州市房管局的记账凭证、支出报帐单、发票等证据在卷证实,故该起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29、2008年8月至2010年3月期间,被告人尹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先后五次非法收受禹州市农业机械管理局局长刘应军为感谢其足额拨付经费而送来的贿赂款共计人民币x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尹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刘xx证言、禹州市农机局的记账凭证、支出报帐单、发票等证据在卷证实,故该起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30、2008年12月份,被告人尹某某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禹州市中医院财务科长冯林圈为争取扶持资金而送来的贿赂款现金x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尹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冯xx、潘xx证言、禹州市中医院的记账凭证、支出报帐单、发票等证据在卷证实,故该起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31、2009年春节前、2010年春节前,被告人尹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先后二次非法收受禹州市地税局计划财务科科长李某敏为感谢尹某某对其单位工作的支持而送来的贿赂款共计人民币x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尹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李xx证言、禹州市地税局财务科的记账凭证、支出报帐单、发票等证据在卷证实,故该起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32、2009年春节、2010年春节,被告人尹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先后二次非法收受禹州市原种场场长王某峰为其单位争取追加经费、救灾款而送来的贿赂款共计人民币x元,为其办理了请托事项。
上述事实,被告人尹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王xx证言、禹州市原种场的记账凭证、支出报帐单、发票等证据在卷证实,故该起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33、2009年春节、2010年春节,被告人尹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先后二次非法收受禹州市烟叶生产办公室报账员樊中杰为感谢尹某某平时对其单位工作的支持而送来的贿赂款共计人民币8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尹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陈xx、樊xx证言、禹州市烟叶生产办公室的记账凭证、支出报帐单、发票等证据在卷证实,故该起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34、2009年春节前,被告人尹某某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禹州市X镇长师德鸿为感谢尹某某平时对其单位工作的照顾而送来的贿赂款现金5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尹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师xx证言、禹州市X镇政府的记账凭证、支出报帐单、发票等证据在卷证实,故该起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35、2009年菰唬姹烁美坝裰阄牵ǚ辗苁硎萦兄朗稚窬暽W卫生院院长何新建为其单位争取补助资金而送来的贿赂款现金x元,为其办理了请托事项。
上述事实,被告人尹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何xx、王xx、冀xx证言、何新建从禹州市X镇卫生院财务上借款一万元的借条等证据在卷证实,故该起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36、2009年4月份、2010年春节,被告人尹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先后二次非法收受禹州市颍川财税所所长艾清选为增加其单位征税事项和为感谢尹某某平时对其单位工作的照顾而送来的贿赂款共计人民币x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尹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艾xx证言、禹州市颍川财税所的记账凭证、支出报帐单、发票等证据在卷证实,故该起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37、2009年5月份,被告人尹某某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禹州市朱阁财税所所长党占标为请求其帮助调整朱阁财税所各项征收税款的数据而送来的贿赂款现金5000元,为其办理了请托事项。
上述事实,被告人尹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党xx、王xx证言、禹州市朱阁会计工作站的记账凭证、支出报帐单、发票等证据在卷证实,故该起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38、2009年4月份,被告人尹某某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禹州市地税局车辆管理所所长蒋岩请求尹某某帮助其亲戚赵喜梅争取扶持资金而送来的贿赂款现金5000元,为蒋岩的亲属赵喜梅办理了请托事项。
上述事实,被告人尹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蒋xx、赵xx证言在卷证实,故该起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39、2009年8月份,被告人尹某某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禹州市鸠山财税所所长杨某钧请求其帮助督促项目立项而送来的贿赂款现金5000元,为其办理了请托事项。
上述事实,被告人尹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杨xx、李xx证言、禹州市X乡政府的记账凭证、支出报帐单、发票、鸠山乡X村修桥项目申报文本复印件等证据在卷证实,故该起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40、2009年中秋节、2010年春节,被告人尹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先后二次非法收受禹州市河道管理处主任孙某利为其单位争取河道维护经费而送来的贿赂款现金5000元,为其办理了请托事项。
上述事实,被告人尹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孙xx证言、禹州市河道管理处的记账凭证、支出报帐单、发票等证据在卷证实,故该起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41、2009年中秋节、2010年春节,被告人尹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先后二次非法收受禹州市颍河橡胶坝管理处主任张文涛为其单位争取尽早拨付河道养护经费而送来的贿赂款共计人民币7000元,为其办理了请托事项。
上述事实,被告人尹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张xx证言、禹州市颍河橡胶坝管理处的记账凭证、支出报帐单、发票等证据在卷证实,故该起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42、2009年10月份,被告人尹某某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禹州市文化局文化艺术股股长解歌为其单位争取尽早拨付钧瓷文化艺术节的经费而送来的贿赂款现金2000元,为其办理了请托事项。
上述事实,被告人尹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解xx证言在卷证实,故该起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43、2009年10月份,被告人尹某某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禹州市X乡党委书记马记周为争取花石乡X路所需的财政拨款而送来贿赂款现金5000元,为其办理了请托事项。
上述事实,被告人尹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马xx证言在卷证实,故该起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44、2009年12月份,被告人尹某某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禹州市顺店财税所所长柴海涛为其单位争取农税征收经费而送来的贿赂款现金5000元,为其办理了请托事项。
上述事实,被告人尹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柴xx证言、禹州市顺店财税所的记账凭证、支出报帐单、发票等证据在卷证实,故该起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45、2009年12月份,被告人尹某某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禹州市X乡长张志勇为其单位争取办公经费而送来的贿赂款现金5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尹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张xx证言在卷证实,故该起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46、2010年3月份,被告人尹某某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禹州市财政局小吕财税所所长肖应超为其单位争取办公经费而送来的贿赂款现金x元,为其办理了请托事项。
上述事实,被告人尹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肖xx、李xx证言、禹州市财政局小吕会计工作站的记账凭证、支出报帐单、发票、禹州市财政局的拨款凭证等证据在卷证实,故该起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47、2010年春节前,被告人尹某某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禹州市范坡财税所长任英杰为感谢尹某某对其单位工作的照顾而送来的贿赂款现金x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尹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任xx、柳xx证言、禹州市范坡财税所的记账凭证、支出报帐单、发票等证据在卷证实,故该起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48、2010年春节前,被告人尹某某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禹州市浅井财税所所长王某武为其单位争取周转资金而送来的贿赂款现金x元,为其办理了请托事项。
上述事实,被告人尹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王xx、王xx证言、禹州市浅井财税所的记账凭证、支出报帐单、发票等证据在卷证实,故该起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49、2010年春节前,被告人尹某某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禹州市纸坊水库管理所所长候全中为其单位争取维修养护经费而送来的贿赂款现金2000元,为其办理了请托事项。
上述事实,被告人尹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候xx证言、禹州市纸坊水库管理局的记账凭证、支出报帐单、发票等证据在卷证实,故该起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50、2010年元月份,被告人尹某某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禹州市国税局稽查局局长于峰为其单位争取尽早拨付办公经费而送来的贿赂款现金x元,为其办理了请托事项。
上述事实,被告人尹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于xx证言、禹州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的记账凭证、支出报帐单、发票等证据在卷证实,故该起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51、2010年春节前,被告人尹某某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禹州市水利局市政管理所所长马保法为其单位争取尽早获取工程款而送来的贿赂款现金3000元,为其办理了请托事项。
上述事实,被告人尹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马xx证言、禹州市水利局市政管理处的记账凭证、支出报帐单、发票等证据在卷证实,故该起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52、2010年春节前,被告人尹某某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禹州市移民办主任刘大括为其单位争取办公经费而送来的贿赂款现金3000元,为其办理了请托事项。
上述事实,被告人尹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刘xx证言、禹州市移民办的记账凭证、支出报帐单、发票等证据在卷证实,故该起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53、2010年元月份,被告人尹某某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禹州市X乡党委书记王某敏为请求其帮助调整方岗乡财税所各项征收税款的数据而送来的贿赂款现金x元,为其办理了请托事项。
上述事实,被告人尹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王xx证言、禹州市财政局方岗会计工作站的记账凭证、支出报帐单、发票等证据在卷证实,故该起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54、2010年元月份,被告人尹某某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禹州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范志勋为其单位争取尽早拨付办公经费而送来的贿赂款现金x元,为其办理了请托事项。
上述事实,被告人尹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范xx证言、禹州市冶金办的记账凭证、支出报帐单、发票等证据在卷证实,故该起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55、2010年春节前,被告人尹某某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河南升源乳业有限公司总经理尹某甫为感谢其帮助该公司顺利申报农业产业化多种经营项目并及时拨付扶持资金而送来的贿赂款现金x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尹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尹xx证言、禹州市财政局的河南升源乳业公司采购项目情况说明、市政采购临时计划表、提款申请书等证据在卷证实,故该起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56、2010年5月份,被告人尹某某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禹州市丰收薯粉加工专业合作社负责人韩书伟为感谢尹某某为其薯粉合作社申请补助资金而委托谢松涛送来的贿赂款5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尹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韩xx、谢xx证言、禹州市财政局关于下达2009年农村公益事业发展补助资金的通知、资金分配表、拨款计划表、禹州市政府采购临时计划表等证据在卷证实,故该起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57、2010年5月份,被告人尹某某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禹州市国营原种场报账员马秋香为其单位争取重建仓库的救灾款而送来的贿赂款现金3000元,为其办理了请托事项。
上述事实,被告人尹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马xx、王xx证言、禹州市国营原种场的记账凭证、支出报帐单、发票等证据在卷证实,故该起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58、2010年5月份,被告人尹某某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禹州市火龙卫生院院长刘红伟为其单位争取修缮款而送来的贿赂款现金5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尹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刘xx证言、刘红伟从禹州市火龙卫生院财务上借款五千元的借条一张等证据在卷证实,故该起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案的其他证据:
1、被告人尹某某的户籍证明。
2、被告人尹某某的任职文件。
3、禹州市人民检察院侦查人员从尹某某妻子马玲君处查获的存单:证明被告人尹某某的家庭财产情况。
4、禹州市人民检察院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和河南省罚没收统一票据:证明2010年10月22日侦查员姜国恩、韩朝军从被告人尹某某处扣押现金53.6万元,作为赃款予以追缴。
5、禹州市人民检察院出具的证明:证明被告人尹某某在检察机关通知其接受询问时主动如实供述了自己受贿的全部犯罪事实。
6、证人马xx证言:证明其和被告人尹某某共有的财产收支状况。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现金共计人民币53.6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尹某某犯受贿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尹某某在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之前接受询问时即主动如实供述了本人的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且在案发后将赃款53.6万元全部退缴,可以对其减轻处罚。被告人尹某某提出的辩护意见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采纳。为打击刑事犯罪,保障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根据被告人尹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悔罪表现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尹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8月18日起至2015年8月1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张利卿
审判员张恒
人民陪审员刘秋红
二○一○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齐鹏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