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商丘市睢阳区元丰冷冻食品厂。住所地:商丘市睢阳区X镇。
负责人张某某,厂长。
被告商丘市宏达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105国道商丘市X路段东侧。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经理。
原告商丘市睢阳区元丰冷冻食品厂与被告商丘市宏达建材有限公司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商丘市宏达建材有限公司未进行工商注册登记,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商丘市睢阳区元丰冷冻食品厂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贾立法
审判员李某生
审判员王艳梅
二0一0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李某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