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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李某某因与被上诉人何某某、杜某某、赵某确认协议效力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郭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何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原献伟,河南百泉(略)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杜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杜某某、赵某共同委托代理人范乃祥,河南百泉(略)事务所(略)。

上诉人李某某因与被上诉人何某某、杜某某、赵某确认协议效力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2010)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2010)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重审。

一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审法院在重审时予以确定。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退还上诉人李某某。

审判长张磊

审判员赵某

代理审判员杜某丹

二○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韩国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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