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郭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何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原献伟,河南百泉(略)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杜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杜某某、赵某共同委托代理人范乃祥,河南百泉(略)事务所(略)。
上诉人李某某因与被上诉人何某某、杜某某、赵某确认协议效力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2010)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2010)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重审。
一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审法院在重审时予以确定。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退还上诉人李某某。
审判长张磊
审判员赵某
代理审判员杜某丹
二○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韩国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