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某某,男,1966年生,汉族,农民。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杨某某,男,1957年生。
王某某与杨某某产品责任纠纷一案,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7月20日作出(2002)驻民三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王某某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王某某申请再审称,其所提供的水泥质量没有问题,原判认定事实错误,请求对本案再审。
再审被申请人未答辩。
本院经再审查明的事实与一、二审一致。
本院认为,因王某某供应的水泥不合格导致杨某某的房屋产生质量问题,原判判令王某某赔偿并无不当,再审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王某某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苏春晓
代理审判员冀汇涛
代理审判员王某宝
二○一○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王某宝(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