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王某某与杨某某产品责任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某某,男,1966年生,汉族,农民。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杨某某,男,1957年生。

王某某与杨某某产品责任纠纷一案,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7月20日作出(2002)驻民三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王某某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王某某申请再审称,其所提供的水泥质量没有问题,原判认定事实错误,请求对本案再审。

再审被申请人未答辩。

本院经再审查明的事实与一、二审一致。

本院认为,因王某某供应的水泥不合格导致杨某某的房屋产生质量问题,原判判令王某某赔偿并无不当,再审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王某某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苏春晓

代理审判员冀汇涛

代理审判员王某宝

二○一○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王某宝(兼)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