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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赵某某、冯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徐某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某某,男,1956年5月出生,汉族。

上诉人(原审被告)冯某某,女,1955年3月出生,汉族,系赵某某之妻。

二上诉人委托代理人张腾,卫辉市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某甲,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徐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赵某某、冯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徐某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法院(2009)卫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法院(2009)卫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法院重审。

赵某某、冯某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30元,于裁定书送达后十日内予以退还。

审判长范建军

审判员沈志勇

审判员黄某峰

二0一0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李书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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