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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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某抢劫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安阳市安阳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安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安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安县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某犯抢劫罪,于2011年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龙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安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1年12月4日晚上,被告人孙某某伙同梁献峰(已判刑)、冯荣昌(另案处理)在安阳县X乡X村秦某某的小卖部喝酒,5日凌晨1时30分许,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的张某甲、张某乙等人驾驶东风货车途经谷驼村时,梁献峰将该车拦住,冯荣昌、孙某某随后赶到,三人对司乘人员进行殴打,并将车灯砸坏,抢劫现金200元。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了被告人孙某某供述,同案犯梁献峰、冯荣昌供述,受害人张某甲陈述,证人秦某某证言及相关物证书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孙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求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孙某某对起诉书指控其犯罪事实及定性当庭不认可。其辩解未用锨打被害人,未抢被害人的钱财。

经审理查明:2001年12月4日晚上,被告人孙某某伙同梁献峰(已判刑)、冯荣昌(另案处理)在安阳县X乡X村秦某某的小卖部喝酒,5日凌晨1时30分许,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的张某甲、张某乙等人驾驶东风货车途经谷驼村时,梁献峰将该车拦住,冯荣昌、孙某某随后赶到,三人对司乘人员进行殴打,并将车灯砸坏,抢劫现金200元。

上述事实,有经公诉机关当庭示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孙某某当庭供述:2001年12月4日当天,我叔叔娶媳妇,我在帮忙,路过秦某某小卖部,他和另外两个人梁献峰、冯荣昌在一起喝酒,他们让我喝,我喝了一杯,在床边看电视,一会,冯荣昌、梁献峰说走,他们出去后,我听见外面有人喊叫,我和秦某某出去看,梁献峰说你别管,让我给他拿一把锨,那个司机给我一块去放锨的地方,给我夺,我和他互夺的时候打了司机一下,后我把锨给了梁献峰,我就走了,后来他们说我帮了忙,给了我50元。

2、同案犯冯荣昌供述:具体时间记不清了,好象是2001年的农历11月份时候。当时一天傍晚,我和同村的梁献峰(梁献文)在他家喝酒,我们喝了一会以后,梁献峰说他想去谷驼村找他对象。所以我俩各自骑上摩托车往谷驼村去了。到谷驼村后,我们就先到了我表弟秦某某在村X路南边开的小卖部中,后停了一会,谷驼村的孙某某也到小卖部中去了,因我和孙某某是同学,所以就又说开要喝酒,随后我们三人在小卖部中又喝了起来,喝到夜里十一点多时,快喝了有两瓶酒,没有菜了,梁献峰就开着摩托车到西边去买菜,他刚出去不到五六分钟,我和孙某某就听到西边有吵闹的声音,我们就出去了,看到小卖部西边的大路上停着一辆大货车,梁献峰的摩托车就在大货车的前面,车上的三个男的都在车边站着,我和孙某某走到跟前后,梁献峰正在向车上的人要钱,他说大货车的车灯晁着他的眼了,让他的摩托车翻了,当时车上的一男的好象给了梁献峰十几块钱,梁献峰嫌钱少,随后梁献峰拾起路边的石头砸了大货车的车灯,当时车上的人就又掏出五十块钱给梁献峰,梁献峰还嫌少,梁献峰随后就打开车上的司机了,他一动手,我和孙某某也就动手打货车上的人。当时孙某某从路边拿来了一张铁锹,就照司机的背上打,我当时就在打一个年龄小点的小青年,我跺了那小青年几脚,扇了他几个耳光,那小青年就往车后边跑了,并钻到了货车下边不敢出来了。另一上小青年我没打他,好像跑了,就在这时,那个年纪大的司机就拿了一张壹佰元和两张伍拾元扔在了地上给我们,我就拾了一张壹佰元,梁献峰拾了两张伍拾元的。我们就往北边走了,那辆大货车就走了。随后我们就回到了秦某某的小卖部中,把钱分了,我和孙某某、梁献峰每人分了有伍拾元,还分给了秦某某伍拾元,我把我那伍拾元也给了秦某某,之后我们就各自走了,秦某某当时没打人,孙某某当时拿砖砸大货车了。

3、同案犯梁献峰供述:2001年冬天的一个晚上(具体时间记不清了),我和冯荣昌在孙某岗村我家喝过酒后,就开着摩托车(各自开一辆)就又到谷驼村送我对象,我把对象送到村里她就自己步行回家了。我就和冯荣昌一块去了秦某某的小卖铺,没多长时间,谷驼村的孙某某也到了小卖铺,孙某某见到我俩说“喝一会儿”,我和冯荣昌说“喝一会就喝一会儿。”我们就喝了起来,喝了有不到两瓶的时候,我看菜不多了,就去买菜,我开着摩托车走了不到十米远,就把车翻了,这时过来一辆车,见我的摩托车翻到在地就停了车,我说车上没给我会灯,晃了我的眼,我从地上站起来拾了一个石头把大车的灯给砸了。我当时和冯荣昌在一块了。我砸了大车的车灯,冯荣昌也砸了一个大车的灯,之后,孙某某也就跑到大车跟前了,孙某某到跟前就去开大车的车门,车上的人就说干啥,孙某某说“你说做啥”。冯荣昌就到跟前把司机拽下来了,冯荣昌扇了司机两巴掌,把司机的眼镜扔了,车上的另两个人从另一个门下来就跑,孙某某就去撵,没有撵上,孙某某去撵时,我手里拿一砖头想打司机,冯荣昌拦住我没让我打,大车上的司机说“别打,有事说就行了”。冯荣昌就又骂了司机一句并又打了司机一耳光,这时司机说“不行给你们修下车,再给你弄了喝酒钱”,随后,我就见司机把钱给了冯荣昌,给多少我不清楚,就让大车走了,回小麦铺的路上,冯荣昌对我说司机给了贰佰块钱,到小卖部后冯荣昌对孙某某和秦某某说司机给了贰佰元,我们四人就每人伍拾元分了。冯荣昌以前欠秦某某帐,就把自己分得的伍拾元给了秦某某还帐了,分罢钱后我们就各自回家了,冯荣昌没回去,住到了谷驼的亲戚家。

4、被害人张某甲陈述:刚才也就是凌晨一时三十分左右,我雇佣的司机张某乙开着东风140大货车拉着水泥从备战路由西往东行至谷驼村,有个人推辆摩托放到路中间,以车灯晃着眼为由,将车拦住,接着又过来两个人,叫我们下车,给我们要钱,我掏出钱给他们,他们嫌贰拾少了给扔了,他们拿砖将车大灯张了,就“你们支付要饭哩”,说着又将我们拉下车打我们,接着又过来一个人,其中一人拿锨打到我背上一下,没跑多远,我看他们在打张某乙和跟车的刘某某,我又回来,掏贰百元钱给了他们,才算了事。他们是从路边一个房子里出来,他们是喝了酒的,我知道那地方,我们被抢后走到小铺亮着灯。

5、被害人张某乙陈述:今天凌晨一时三十分左右,我开着车,车主张某甲,跟车的刘某某在车上坐着,拉着水泥由西向东路X村,当车走到村西边时,有一个穿灰白色毛衣的大个子从一个小商店出来,推着一辆摩托车,走到我们车前边,把车拦住,说“车灯晃着他的眼了。这时就又从小商店里出来两个人,来到车前就强行开了我的车门,并把我从车上拽下来,把我眼镜打掉,打起我来,我就赶紧往一边跑了。在车上的张某甲、刘某某就赶快下车和他们三个人说情况,他们三人就打起我们的两个人了。打罢张某甲、刘某某以后,穿毛衣和灰皮夹克的就又到我跟前向我要钱,我说没钱,他们两个人就又朝我身上乱打开了,又把我和张某甲叫到一块要钱,张某甲就拿了贰佰元钱一个人给了他们一张各壹佰元他们两个人就往北边走了。他们四个人在一起喝酒来,出来都有酒气。

6、证人刘某某证言证明:我们开着车从谷驼村的一个小铺可能是一个饭店后路过,一个从那店门口推了一辆摩托车拦到我们车前,让我们下车。我们下车以后,他说车灯晃着他的眼了,从饭店又出来两个人,他们走过来,推车的人让我们给他钱,张某甲拿二十元给他,他把钱扔到地上说:“打发要饭的”,然后,拾了一块砖头,把灯给砸了,之后,他们三个人就动手打我们了。推车的人拿着砖头砸我,他们三个人中有一个人在饭店门口拿了一张铁锹,过来打张某甲,张某甲就跑了,店里又出来一个人,他们四个人,两个人打司机,两个人打我,我往西边跑过去叫回来张某甲,他们一边打我们一边给我们要钱,我们三人先给他一百元,他们有个人接住了,还不行,还继续打,又给他们一百元,他们还不行,还要,我们说实在没钱了,他们就搜我们的身,给了他们钱,他们就往北走了。

7、证人秦某某证言证明冯荣昌、梁献峰喝酒后来到我的店里,正好我村的孙某某也来找我玩,我们就喝开了。喝了一瓶后,正好有一辆车过来了,梁献峰出去骑摩托把车拦住了,红星说:“让我们去看看是不是铜冶或积善的车”。我从床上站起来,红星推住我对我说:“你们出去什么都不要管”,然后,荣昌、红星就一前一后出去了。我就关灯,过了大约二十来分钟,我听到外面的吵闹声,怕事情闹大,我就开开灯,开门走了出去,到车跟前我看见摩托车在大车前放着,有几个在一块,红星到我跟前,轻轻推了我一下,低声对我说:“你先回去吧,不用你管”。然后我就回到我的代销点里。过了一会儿,他们三个人又回到我那儿,冯荣昌拿出了二百块钱,我们四个人一个人分了伍拾元,坐了一会儿,他们就走了。他们三个人红星个子最低,他穿的是皮夹克。

8、公安机关抓获证明。

9、公安机关关于冯荣昌在逃证明。

10、同案犯梁献峰刑事判决书。

11、被告人孙某某户籍证明。

12、被告人孙某某监视居住手续。

以上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采取暴力和威胁方式劫取他人钱财,其行为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孙某某案发后虽有投案情节,但当庭不能如实供述自己和同案犯的犯罪事实,故不属于自首。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孙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另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2月3日起至2014年6月2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张庚文

审判员岳永红

代理审判员徐辉

二○一一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周蒙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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