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告黄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略),住(略)。
被告黄某丁,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原告黄某乙与被告黄某丙、黄某丁分家析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2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江爱国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黄某乙诉称,要求分割其为共同立基人之一的坐落于上海市嘉定区X镇X村某号的房屋,其中建筑面积为40平方米的平顶房两间归其所有。
被告黄某丙、黄某丁辩称,原告对于讼争房屋情况的乙述属实,并同意原告对于房屋分割的意见。
经审理查明,坐落于上海市嘉定区X镇X村某号房屋(建筑面积为146.12平方米的三上三下楼房一幢和建筑面积为40平方米的平顶房两间),其中三上三下楼房于1979年10月申请建房,并于1980年将原有的老平房拆除后改建而成,平顶房两间于1988年建造,社员建房用地申请表上的申请人为被告黄某丙、黄某丙之妻即原告母亲乙、被告黄某丁以及原告黄某乙四人,上述房屋由被告黄某丙与乙出资建造,并为建房而举债,原告在其工作之后一起归还了相应的债务。
另查明,乙已于1991年去世。
审理中,原告黄某乙变更诉请为要求分得坐落于上海市X镇X村X号房屋中建筑面积为40平方米的两间平顶房,对于涉及母亲乙的遗产份额,明确表示放弃继承。被告黄某丙、黄某丁亦表示对于乙的遗产部分,不需要在本案中处理,且不需要对两被告所享有的房屋产权份额分割清楚。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坐落于上海市嘉定区X镇X村某号房屋中建筑面积为40平方米的平顶房两间归原告黄某乙所有;
二、坐落于上海市嘉定区X镇X村某号房屋中建筑面积为146.12平方米的楼房一幢归被告黄某丙、黄某丁共同所有;
三、今后双方无其他争议。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黄某乙自愿负担。
本调解协议内容自2010年2月26日双方当事人在调解笔录上签名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江爱国
书记员吴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