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以民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滥伐林木罪,于2011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人赵某某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12月份,被告人赵某某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证的情况下,将购买的花园乡袁坡楼水厂南边及东北地的三片杨树砍伐,共计115棵14.4612立方米。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杨x、吴xx、李xx、佟xx等人的证言、书证:鉴定结论、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勘查材料及照片、林业局证明、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赵某某自愿认罪,,积极交纳罚金,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处罚金4000元(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王利双
二○一一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佟立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