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四川华林自控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明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兰顺武,四川公达信(略)事务所(略)。
委托代理人许建军,河南路通(略)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多氟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柱,河南敬事信(略)事务所(略)。
委托代理人孙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四川华林自控科技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多氟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四川华林自控科技有限公司于2009年4月7日诉至中站区人民法院,中站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29日作出(2009)站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四川华林自控科技有限公司不服原判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12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四川华林自控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兰顺武、许建军,被上诉人多氟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赵柱、孙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中站区人民法院(2009)站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中站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韩咏梅
审判员路林
审判员程全法
二0一一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付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