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唐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汪建川,上海市为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乔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原告唐某某诉被告乔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乔某某欠原告唐某某人民币20,000元,此款由被告乔某某于2010年6月14日之前支付原告唐某某人民币10,000元,于2010年7月14日之前支付原告唐某某人民币5,000元,于2010年8月14日之前支付原告唐某某人民币5,000元;
二、如被告乔某某有任一期逾期付款,原告唐某某有权按借款金额人民币20,000元一并申请执行,并由被告乔某某支付原告唐某某借款利息人民币500元,如被告乔某某按时付款,则原告放弃利息主张;
三、本案受理费300元(已由原告唐某某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乔某某负担,此款由被告于2010年6月14日之前支付原告。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姚学勇
书记员朱姗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