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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万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高雪梅,陕西圣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第四冶金建设公司(以下简称四冶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贵溪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某,该公司N4标项目经理部副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延安至壶口二级公路建设管理处。住所地:延安市X镇。

负责人杨某,该处处长。

委托代理人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项目副经理。

上诉人万某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延安市X区人民法院(2010)宝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延安市X区人民法院(2010)宝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延安市X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冯晓彬

审判员刘某虹

审判员井延平

二0一一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樊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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