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万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高雪梅,陕西圣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第四冶金建设公司(以下简称四冶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贵溪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某,该公司N4标项目经理部副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延安至壶口二级公路建设管理处。住所地:延安市X镇。
负责人杨某,该处处长。
委托代理人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项目副经理。
上诉人万某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延安市X区人民法院(2010)宝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延安市X区人民法院(2010)宝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延安市X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冯晓彬
审判员刘某虹
审判员井延平
二0一一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樊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