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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诉张某甲、张某乙、朱某丁、冀某、张某丙、朱某戊、霍某某侵犯生命权、健康某纠纷一案再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杨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马惠民,河南强人(略)事务所(略)。

委托代理人:康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系杨某某之妻。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张某甲,男,X年X月X日生,汉族,系朱某华之夫。

委托代理人:娄梦,河南恩达(略)事务所(略)。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张某乙,女,X年X月X日生,汉族,系朱某华之女。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张某丙,男,X年X月X日生,汉族,系朱某华之子。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朱某丁,男,X年X月X日生,汉族,系朱某华之父。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冀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系朱某华之母。

委托代理人:张某甲,情况同上。系被申请人张某乙、朱某丁、冀某、张某丙之共同委托代理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朱某戊,女,X年X月X日生,回族,系朱某华之妹。

委托代理人:赵磊,河南长风(略)事务所(略)。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霍某某,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翟明伟,河南强人(略)事务所(略)。

申请再审人杨某某因与被申请人张某甲、张某乙、朱某丁、冀某、张某丙、朱某戊、霍某某侵犯生命权、健康某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0)漯民四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8日作出(2010)豫法民申字第x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申请再审人杨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马惠民、康某某,被申请人张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娄梦,被申请人张某乙、朱某丁、冀某、张某丙共同的委托代理人张某甲,被申请人朱某戊及其委托代理人赵磊,被申请人霍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翟明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再审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本院(2010)漯民四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和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2009)召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将本案发回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453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于凤鸣

审判员刘光耀

审判员邢芳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尚云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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