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丁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现住江苏省X号。
委托代理人薛X,上海市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X公司,注册地上海市X号,主要经营地上海市X号。
法定代表人张X,经理。
被告张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现住上海市X室。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上列原、被告的纠纷,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X公司应于2010年6月20日前归还原告丁X借款人民币19万元;
二、若被告X公司逾期未还清上述借款,应另支付原告丁X借款利息人民币2万元;
三、被告张X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1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050元(原告已预付),由被告X公司、被告张X共同负担,该款两被告应于2010年6月20日前给付原告丁X。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2010年5月19日双方在调解笔录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朱敏
书记员沈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