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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某与被告钟某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宜民二初字第X号

原告刘某,男。

被告钟某,男。

委托代理人谷某,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钟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2年5月22日以其与被告钟某达成了案外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裁定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7元(已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242元,合计419元,由原告刘某负担。

审判员周树国

二0一二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廖拾金

附:所引用的法律条文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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