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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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XX盗窃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夏XX,因本案于2009年6月26日被刑事拘留,2009年7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闸北看守所。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闸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夏XX犯盗窃罪,于2009年9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夏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6月12日6时许,被告人夏XX在本市X路服装批发市场X楼XXX号XX服饰店处,窃得被害人袁XX放在该店处的一个塑料袋,内有各类衣物214件,核价人民币4283元。被告人夏XX在同月26日再次到该店时被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夏XX在庭审中不持异议,并有被害人袁XX的陈述笔录、书证发票、证人俞XX、龚XX、凌XX、汪XX、汪XX的陈述笔录、核价鉴定、盗窃地点照片、工作记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XX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数额较大,依法应予惩处。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和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夏X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6月26日起至2010年3月25日止;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付本院。)

二、追缴非法所得,发还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华赛英

书记员龚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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