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马利东,河南恒升(略)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肖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艳,河南日诚(略)事务所(略)。
上诉人杨某某因与被上诉人肖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2009)红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2009)红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重审。
杨某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李荣军
审判员张立东
审判员许茜
二○一一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刘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