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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韦××诉被告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忻城县人民法院

原告韦××,男,19××年××月××日出生,壮族,干部,住广西××县X区××号。

被告蓝××,男,19××年××月××日出生,壮族,居民,住广西××县X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韦××诉被告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韦××以其与被告已自行协商处理为由,要求撤回起诉,是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韦××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25元,减半收取162.5元,公告费260元,共计422.5元,由原告韦××负担。

审判长王Ny卉

代理审判员何艳萍

人民陪审员韦显志

二0一二年四月五日

书记员蓝韦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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