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韦××,男,19××年××月××日出生,壮族,干部,住广西××县X区××号。
被告蓝××,男,19××年××月××日出生,壮族,居民,住广西××县X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韦××诉被告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韦××以其与被告已自行协商处理为由,要求撤回起诉,是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韦××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25元,减半收取162.5元,公告费260元,共计422.5元,由原告韦××负担。
审判长王Ny卉
代理审判员何艳萍
人民陪审员韦显志
二0一二年四月五日
书记员蓝韦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