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许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谢某某,女,河南兴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许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5年经人介绍与被告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一男孩张某飞,现随原告生活。婚后原、被告性格差异大未某立起牢固的夫妻感情。被告于2011年8月份外出至今未某。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现原告要求:1、原、被告离婚;2、婚生男孩张XX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300元抚养费至18岁;3、婚后共同财产共同分割;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被告未某。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5年3月22日经人介绍登记结婚。原、被告均系再婚。X年X月X日生一男孩张XX现随原告生活。原、被告婚后夫妻感情一般,被告于2011年8月份外出至今未某,引起诉讼。庭审中原告称婚后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债务。上为本案事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夫妻感情一般,被告于2011年8月份外出至今未某。原、被告长期互不履行夫妻义务,造成夫妻感情确已彻底破裂,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请求,本院依法准许。原、被告婚生男孩张XX长期随原告生活,由原告抚养为宜。原告放弃抚养费,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许某告许某与被告张某离婚。
二、婚生男孩张XX由原告抚养,抚养费自理。
三、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杨清亮
代理审判员张某斌
陪审员孙海涛
二0一二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田树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