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诉机关信阳市师河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鲁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辩护人董某某,河南法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信阳市师河区人民法院审理信阳市师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鲁某犯合同诈骗罪,于2008年9月25日作出(2008)师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鲁某犯合同诈骗罪,据此,判处鲁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三万元。被告人鲁某以原判认定其部分犯罪事实错误,量刑过重为由而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师河区人民法院认定上诉人鲁某犯合同诈骗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九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师河区人民法院(2008)师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师河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张楷永
代审判员汪涛
代审判员曾峰
二OO九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张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