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某,女,生于X年X月X日,汉族。
被告:郑某,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郑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
审判员刘志君
二0一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杨某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