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赵明普,河南金太阳(略)事务所(略)。
被告张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杜艳丽,河南道法(略)事务所(略)。
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赵明普,被告张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杜艳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8年11月17日被告为给其母亲看病向我借款一万元,当时被告称等有钱后立即归还。几个月后,我找被告索要,被告以无钱为由推托,至今未还,故要求被告支付欠款一万元及利息。周福强未告知我被告已还款,也未索要过借条,其所打的收条对原告无法律效力。且该债权是婚前的,原、被告间系借款合同关系,根据相对性原则,被告应直接向我还款,未经我同意还给周福强款是一种无效行为。
被告辩称:我确是借了原告一万元,并打有借条,但原告未向被告要过借款,原告所诉不实。2009年1月16日被告已在上班时向原告的丈夫还清了x元借款,原告与周福强系夫妻关系,故原告丈夫接受还款是一种表见代理行为,被告是善意行为没有过失,还款是有法律效力的,原告不应再向被告索要借款。
本院经审理查明:2008年11月17日被告向原告借款x元,并给原告出具借条,载明:“借据,今张某某向刘某某借款(壹万元)。2008年11月17日”。2009年1月,被告将x元还给原告丈夫周福强,周福强为被告出具收到条,载明:“今收到张某某于2008年11月X号借刘某某壹万元人民币,因所写的借条找不到,特证明,如果再出现张某某给刘某某写的借条一律作废。收到人:周福强,2009年1月16日”。
另查明:原告刘某某与周福强于2008年12月31日结婚。2010年6月两人因矛盾分居至今。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结婚证,被告提供的收到条、证人周福强当庭作证,以及双方当事人的当庭陈述,以上事实经过质证、认证,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本案认为:被告张某某已将x元归还给周福强,原告刘某某与周福强系夫妻关系,周福强的行为已构成表见代理,故被告的还款行为是合法有效的,原告要求被告偿还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刘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黄某梅
审判员:王莉
审判员:万娅飞
二0一一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姚志广